天台育青中学章程公示
天台育青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规文件,《天台育青中学章程》2016年12月22日第四届第五次教师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天台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17年2月27日至3月3日,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反馈至教育局教育科。联系电话:83173925,邮箱:ttcxh1979@163.com。
天台县教育局
2017年2月27日
浙江省天台育青中学章程
(2016年12月22日第四届第五次教师代表大会通过)
序言
育青中学原是上海的一所私立中学,1937年秋由于战乱被迫停办,校董事长、现代教育家、数学家陈荩民教授回浙江天台故里复校。1938年春在天台城关开始招生,是天台县最早成立的一所现代完全中学,提出“为天台人民的福祉而教化”。1956年,育青中学由私立改为公办,学校更名。现在的天台育青中学是于1998年重建的一所公办普通高中。重新创办育青中学是一段非常艰辛的历程,当时的县委书记向全县倡议学习育青中学办学的“开拓创新、严谨务实、艰苦奋斗、优质高效”的“育青精神”。2000年—2009年,为解决学校建设资金投入的后顾之忧,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首创了天台公办学校股份制办学的先河。
作为全县六所普通高中最年轻的一所学校,办学以来,在制度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办学质量一跃成为全县第二的学校。育青人弘扬老育青及创业者的优良传统,有种初生牛犊不怕虎,事事敢为天下先的开拓进取精神。 2001年12月,通过省普通高中办学水平A级督导评估,2003年12月被评为省三级重点中学,2005年12月被评为浙江省二级重点中学,2015年顺利通过浙江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的评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浙江省天台育青中学 ,英文表述为Tiantaiyuqing High School of Zhejiang Province;校址为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西路66号,邮政编码为317200 ;官方网址为http://www.ttyqzx.com,注册域名为www.ttyqzx.com,微信公共平台为浙江省天台育青中学(企业号)。
第三条 本校由天台县教育局举办,经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天台县教育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面向天台县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具体班级及招生人数以教育部门批准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和谐发展,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践行“对全体学生负责,对学生终身发展负责”的办学思想。全体教师不仅要“静下心来教书”,而且要“潜下心来育人”,追求全人发展。
第五条 办学目标:“让学生有更深的成长体验,让教师有更多的成功机会,让学校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让学生有更深的成长体验”的含义是:牢固树立现代学生观,每个学生作为一个指向未来的无限变化体,都具有无限的发展潜能。教育就是唤醒,就是把潜能变成现实。“让教师有更多的成功机会”的含义是:牢固树立现代教师观,打造一支德才兼备、勇于创新、敬业奉献、业务精湛的“双师型”优秀教师队伍。“让学校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的含义是:着力把学校办成一所“设施一流、管理科学、校风优良、师资精干、质量上乘、环境优美”的现代学校,实现地方名校的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学生培养目标:“全人•成才”,“全人”,即“完整的人”、“合格的人”。“全人”就是要培养“完整的人”、“合格的人”;“成才”就是注重个性发展,培养有自身特长,有专业倾向,有创新意识,有相对明晰的生涯规划的人。
教师发展目标:培养“人品与学问俱佳 知识与能力双优”的现代特质的教师。
第七条 校训:“博学 笃志 崇德 求真”
口号:今天我以育青为荣,明天育青以我为傲。
校风:求知第一,教育至上。
教风:严谨、善导、敬业、创新。
学风:勤奋、多思、博览、贯通。
第八条 学校确立以下学校标识:
校标:
校报:《育青报》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育青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育青中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处、总务处和政教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协调、督办、安全保卫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日常教学、课程设置与落实、师资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
教科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指导及实施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工作。
政教处、团委全面负责及指导学校德育管理、文体活动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为领导,分管校长负责”的双线教学管理机制。一条线为学校层面的教育教学线,该线组长为分管学校教学教科工作的副校长,成员为教务处、教科处的老师。这条线具体负责课程设置、宏观教学管理、学生考试、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有效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管理。另一条线为年级教育教学线,该线组长为分管年级的校级领导,成员为各年级的两位年级主任。这条线负责落实具体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师生相关事项。
教研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要求,负责课程研发,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指导下按学校各部门及年级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分类分层走班教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努力构建多层次、多选择的具有育青特色的课程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满足学生自主全面发展需要。
提倡“分层与合作教学模式”,强调“35+5模式”,重视自主学习,采用“低起点缓坡度高反馈”的教学策略,“强基固本”抓落实。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建立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推门听课、调研听课、教师满意率调查、教学质量分析制度等;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用书、学生教辅资料征订的要求,实行“一课一教辅”,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与教辅资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合理布置课外作业,减轻学生课外学习负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全程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实施主体性德育,实行全员全程德育,努力推进学校德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升;积极推进“导师制”德育模式,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基础道德、行为规范、生命健康、现代文明等教育。
深化社区与学校的共建活动。吸纳社会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力量和智慧,吸纳社会的各种资源,成立校外活动基地,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拓展学校办学空间和视野,让学校回归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和关爱。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在政教处、教务处以及年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落实。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班集体建设及班集体环境营造,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整合学校资源,努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管理规范的优秀社团,传承和丰富学校特色鲜明的社团文化。学校社团建设与课程改革、校本课程建设、学生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活动紧密结合。学校设立各类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锻炼、提高各学生社团的活动能力,检验学生社团自身建设能力,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落实国家必修和限定选修类课程的基础性地位。学校充分发挥学科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通过构建基础类、拓展类、素养类、综合类等学校课程结构,发挥人文与社会、文学与艺术、科学与创新、技术与生命、体育与健康等各领域内容的育人作用。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学生修习必修课程满96学分,修习选修课程满48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同时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方可毕业。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课堂为主体的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活动,改进教法与学法。执行各科的学习规范,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过程和结构。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多元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价既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水平,也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既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也要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评价既要关注学生的现实发展水平,也要激发学生的发展潜能。
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定期对学校课程执行情况、课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实施方法,健全检测机制,形成课程不断完善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 确保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正常开展。学校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节”、开展体育单项比赛和体育趣味活动。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等。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集中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专职与兼职辅导教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设心理咨询电话,群体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重视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国防教育。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开足开齐艺术课程、科技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课程,按大纲要求进行授课、考核。学校广泛开展艺术节、科技创新、劳动技术活动周等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来提升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以学校信息化环境建设为基础,技术服务为保障,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构建数字化校园,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科研和服务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名师等组成的学术指导委员会,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参与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是“浙江省健康促进银奖”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减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经学校批准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培训的有关规定,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位在职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学校制定教师梯队建设方案、骨干教师进修制度,分层次推进教师专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和具体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艺馆、科技楼、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各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专家为兼职教师。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天台县的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会,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天台县人民政府、教育局、赤城街道和城东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筹建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采取内联外通、开放办学的发展战略,与省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与韩国、美国等国的学校和教育团体建立广泛的联系与交往,实施学生赴韩交流、教师海外研修等项目,相互借鉴吸收,互通有无,拓展办学新视野,优化办学新模式。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天台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天台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